2025年8月
政策法规导读
一、《关于国债等债券利息收入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自2025年8月8日起,对在该日期之后(含当日)新发行的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收入,恢复征收增值税。对在该日期之前已发行的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包含在2025年8月8日之后续发行的部分)的利息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直至债券到期。
二、《上海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管理办法》
为加快推进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规范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培育数据要素市场,发展新质生产力,优化营商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上海市数据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依法合规、公平公正、统一授权、公益优先、合理收益、安全可控”的原则,依法保障授权运营各参与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鼓励运营机构积极对接国家部委、长三角地区和其他省市公共数据,以及依法合规获取非公共数据,与本市公共数据资源进行融合开发。运营机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参与授权范围内已交付的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再开发,不得通过与开发主体达成垄断协议或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实施垄断行为,不得利用数据、算法、技术、资本优势等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若干规定》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通知指出,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是顽瘴痼疾,必须下大力气坚决纠治。基层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的“最后一公里”,不能被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束缚手脚。制定《若干规定》,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健全为基层减负长效机制,对于持续深化拓展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具有重要意义。
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若干规定》,统筹为基层减负和赋能,切实把基层从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束缚中解脱出来,引导广大党员、干部积极担当作为,有更多精力抓落实。中央层面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专项工作机制要定期督促检查,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省级党委和政府在安排部署工作时要实事求是,党委(党组)要履行好主体责任,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强化监督执行,确保《若干规定》落到实处。
四、《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发布2025年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再分配公告。
持有2025年小麦、玉米、大米、棉花、食糖进口关税配额的最终用户,当年未就全部配额数量签订进口合同,或已签订进口合同但预计年底前无法从始发港出运的,均应将其持有的关税配额量中未完成或不能完成的部分于9月15日前交还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商务主管部门。小麦、玉米、大米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粮食进口关税配额管理系统交还,棉花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棉花进口配额管理系统交还,食糖通过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系统交还。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将对交还的配额进行再分配。对9月15日前没有交还且年底前未充分使用配额的最终用户,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在分配下一年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时对相应品种按比例扣减。
获得本公告第一条所列商品2025年进口关税配额并在8月底前已全部使用完毕的最终用户,以及符合相关分配细则所列申请条件但在年初分配时未获得2025年进口关税配额的新用户,可以提出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再分配申请。
五、《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通知。通知表示,为规范和加强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教育部对《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是指中央财政用于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转移支付资金。实施期限根据教育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学前教育改革发展政策等确定。
《办法》称,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遵循“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客观公正、规范透明,注重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
根据《办法》,现阶段,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是支持学前教育扩优提质。包括支持地方补足普惠性资源短板、支持地方健全普惠性学前教育经费投入机制、支持地方提高保教质量和支持地方巩固家庭经济困难儿童等群体的资助制度等方面。
二是落实学前教育免保育教育费政策。免除符合条件的公办幼儿园在园儿童保育教育费。对在教育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幼儿园就读的适龄儿童,参照当地同类型公办幼儿园免除保育教育费水平给予相应减免。
六、《服务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政策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大力提振消费、全方位扩大国内需求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财政政策引导带动作用,推动降低服务业经营主体融资成本,助力激发消费市场活力,财政部会同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卫生健康委、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体育总局联合印发《服务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政策实施方案》(财金〔2025〕81号,简称《方案》)。
(一)九部门联合印发《方案》主要背景
2024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2025年《政府工作报告》均提出大力提振消费、提高投资效益,全方位扩大国内需求。2025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公开发布《提振消费专项行动方案》,要求“发挥财政政策引导带动作用,2025年对符合条件的个人消费贷款和消费领域的服务业经营主体贷款给予财政贴息”。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财政部牵头制定了服务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政策和个人消费贷款贴息政策,于7月31日经国务院第6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作为两项提振消费政策之一,服务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政策的出台主要基于以下考虑:
一是提振消费对供需两端协同发力有要求。随着去年党中央部署实施的一揽子增量政策以及今年出台的稳就业稳经济若干举措接续发力,国内需求全方位扩大,重点领域消费持续提升,但扩大内需仍面临一些制约,供需关系不平衡问题凸显,消费回升仍面临一定压力。大力提振消费,以增收减负提升消费能力和意愿,以高质量供给创造有效需求,有必要从需求端和供给端协同发力。服务业经营主体作为消费服务和场景“提供者”,生产经营和扩大再生产需要加力支持,为提供高品质的消费服务创造条件。
二是人民群众对服务消费提质升级有诉求。服务消费涉及面广、联动性强,与增进民生福祉、不断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直接相关。近年来,我国居民服务性消费占比持续提升,2024年人均服务性消费支出占比达46.1%,消费结构由商品消费主导向服务消费主导加速转变。本次出台针对性支持举措,将推动优化和扩大服务消费供给,更好匹配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高品质服务消费需求。
三是服务业经营主体对降低融资成本有期待。服务业经营主体大多为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他们一头连着从业者的生计,一头连着居民的生活,可持续经营普遍受到信贷支持规模、融资成本、现金流稳定性等因素的影响。财政部牵头实施服务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政策,旨在通过“四两拨千斤”的杠杆效应,为广大服务业经营主体提供更多低成本金融资源支持,助力进一步疏通实体经济“毛细血管”。
(二)《方案》作为中央层面首次聚焦消费领域、针对服务业经营主体出台的贷款贴息政策,提出的工作要求
财政贴息政策为贷款主体提供“真金白银”的支持,有利于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本次出台《方案》,聚焦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消费领域,精准发力、靶向施策,在工作要求上可以归纳为“四个坚持”:
一是坚持政府引导、各省统筹。针对不同地区、不同群体消费特点,由地方政府特别是省级政府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组织财政、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体育、金融管理等部门,实行各省行业管理部门加强审核监督、省级财政部门保障贴息需求的“自审自贴”模式,形成推进合力,提高工作效率。
二是坚持市场运作、自主审贷。推动有为政府和有效市场更好结合,经办银行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对符合政策支持范围的经营主体自主审核、自主授信、自主放贷,确保信贷资源有力支持服务业经营相关活动,助力提升服务供给能力。
三是坚持精准施策、高效运行。适应服务业经营主体规模较小、数量众多、资金交易频繁的特点,适当简化贴息流程,由经办银行审批发放贷款、财政部门拨付贴息资金,强化各相关部门监督核验作用,精准引导金融机构加大消费领域服务业信贷投放力度。
四是坚持严格监督、防控风险。推动各参与主体各负其责、强化管理,切实防范风险。省级政府加强统筹,组织行业管理部门强化行业监管、贷款和贴息审核;经办银行加强贷款管理,严格贷前贷后风险合规控制;金融监管部门加强监管,督促经办银行严控资金流向;财政部门跟踪抽查贴息资金使用情况,推动财政贴息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
(三)服务业经营主体享受贴息政策的条件
《方案》对符合条件的服务业经营主体给予年贴息比例1个百分点、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的财政贴息支持,单户享受的最高贴息金额1万元,具体条件如下:
一是支持范围。餐饮住宿、健康、养老、托育、家政、文化娱乐、旅游、体育等8类消费领域的服务业经营主体贷款,可享受贴息支持。
二是期限条件。在《提振消费专项行动方案》公开发布之日2025年3月16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签订贷款合同且相关贷款资金发放至经营主体的,按照贷款本金对经营主体进行贴息。
三是资金用途。服务业经营主体贷款需合规用于改善消费基础设施、提升服务供给能力。
四是经办银行。相关经办银行包括21家全国性银行,包括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信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民生银行、招商银行、兴业银行、广发银行、平安银行、浦发银行、恒丰银行、浙商银行、渤海银行。
五是其他条件。同一笔贷款不得重复享受中央财政其他贴息政策;已享受地方财政相关贴息政策的,此次贴息不得超出扣除已有贴息后的实际利率水平。
(四)《方案》从全生命周期管理的角度对贴息的各个环节作了详细规定,其具体工作流程
近年来,财政部会同有关方面实施了疫情稳产保供贷款贴息、部分领域设备更新贷款贴息、大规模设备更新贷款贴息等政策,形成了一整套贷款贴息政策管理机制。此次贴息政策沿用相关成熟工作机制,工作流程主要分为六步:
一是贷款审批发放。符合条件的服务业经营主体可向所在地相关经办银行提出贷款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办银行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审批贷款申请,自主决策贷款发放条件并及时放款。
二是贷款定期审核。经办银行省行按月汇总符合贴息条件的贷款发放情况,定期报省级行业管理部门审核。
三是贴息资金申请。经办银行省行结合相关部门审核检查情况,按时向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提出贴息资金需求申请。
四是贴息资金结算。省级财政部门收到经办银行贴息资金申请后,及时与行业管理部门审核情况进行比对,向财政部提出贴息结算申请。财政部与各省级财政部门结算并拨付中央财政承担的贴息资金。
五是贴息资金拨付。省级财政部门及时向经办银行省行拨付财政贴息资金。经办银行对已付部分利息,一次性向经营主体返还对应贴息资金;对未付部分利息,在向经营主体按期收息时直接扣除对应贴息资金。
六是贴息资金清算。政策到期后,经办银行按时向省级财政部门提出贴息资金清算申请。省级财政部门汇总审核后向财政部提交贴息资金清算报告。财政部与各省级财政部门清算贴息资金。
(五)为充分发挥政策成效,《方案》在做好组织实施方面提出的要求
《方案》紧扣消费领域服务业经营主体特点,充分考虑经营主体操作便捷性、各方职责协同性以及贴息资金使用合规性,力求流程便利、管理精准、执行高效,以更大力度支持提振消费。
一是简化流程,提高效率。在贴息申请环节,服务业经营主体只需按照一般贷款流程在经办银行办理贷款,对于贴息资金,由经办银行在政策到期后一次性向财政部门提出贴息申请,经营主体免申即享优惠利率。在资格审核环节,经办银行对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自主确定满足条件的经营主体,相关标准既符合全国统一的行业划分要求,又适应银行内部贷款管理需要,便于精准高效确认支持对象。在贴息拨付环节,为满足各地贴息资金需求,明确原则上到期后统一结算的同时,保留一定灵活度,如果实际执行中信贷需求旺盛、贴息需求增加、政策执行加快,财政部可视政策实施情况适时组织各省级财政部门提前或分阶段开展结算工作。
二是压实责任,形成合力。经办银行承担审贷主体责任,合理匹配优惠信贷额度,强化贷后管理。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承担行业监督责任,严格审核把关。金融监管部门承担金融监管责任,督促经办银行审核资金用途和跟踪贷款实际使用情况,确保贷款资金合规和有效使用。财政部门承担贴息资金管理责任,动态掌握贷款发放进度和贴息资金需求情况,合理确定贴息资金拨付频次与结算周期。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与省级财政部门共享相关政策执行情况,强化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协同联动。
三是加强监控,确保实效。要求经营主体将贷款资金用于提升服务供给能力、改善消费基础设施,严禁用于房地产开发或投资、理财等套利活动。各有关部门加强监督,对于发现贷款资金使用、贴息资金申领等违反政策规定的,及时追回相关信贷资金和财政贴息资金,并依法依规对经营主体和经办银行进行处罚,确保贴息资金用于支持合规经营活动,真正发挥政策实效。
七、《关于调整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加征关税措施的公告》
为落实中美经贸会谈共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法律法规和国际法基本原则,经国务院批准,自2025年8月12日12时01分起,调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加征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5年第4号)规定的加征关税措施,在90天内继续暂停实施24%的对美加征关税税率,保留10%的对美加征关税税率。
八、《关于明确快递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明确快递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根据公告,快递企业提供快递服务取得的收入按照“收派服务”缴纳增值税。同时,对具有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资质的纳税人相关业务进项税额抵扣也予以明确。
公告中所称的快递企业是指在境内从事快递业务经营并依法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企业,上述企业向邮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分支机构,以及上述企业或者上述分支机构向邮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快递末端网点。其中,快递末端网点是指提供快递末端服务的经营网点。另外,对快递服务的界定,则包含了收寄、分拣、运输、末端投递全链条。
九、《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存量项目建设和运营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存量项目建设和运营的指导意见》。这份指导意见提出,坚持问题导向、分类施策、降本增效,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存量项目建设和运营,支持提升公共服务和民生保障水平。
在保障在建项目顺利建设方面,指导意见提出,分类分级推进实施,保障合理融资需求。地方政府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项目性质和财力状况,按照轻重缓急合理排序,优先实施具有一定收益的项目,持续保障项目建成完工。对接近完工的项目,要抓紧推进建设、及时验收决算、及早投入运营。对推进缓慢的项目,要进一步论证建设内容,研究压缩实施规模、优化建设标准、调整配套建设内容等,减少不必要建设成本。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客观评估,依法合规积极支持在建项目融资。
在推动已运营项目平稳运行方面,指导意见强调,依法履约按效付费,加强项目运营监管,推动实现降本增效,规范做好项目移交。地方政府对已运营项目要按合同依法履约,将政府支出责任按规定纳入预算管理。鼓励支持社会资本方、金融机构、政府方平等沟通、互惠让利,科学优化PPP存量项目实施内容、合作期限、融资利率、收益指标等要素,共同降低项目运营成本,提高公共服务供给效率,实现持续稳健运营。
指导意见提出,强化政策支持。对符合条件的在建项目,地方政府可统筹运用一般债券、专项债券等资金,用于PPP存量项目建设成本中的政府支出。地方政府要统筹用好中央转移支付资金、地方自有资金,合理用于PPP存量项目建设成本和运营补贴。
十、《关于育儿补贴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育儿补贴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明确,对按照育儿补贴制度规定发放的育儿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十一、《关于完善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完善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自2025年9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起,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 “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纳税人,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申请退税前连续六个月期末新增加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期末新增加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第六个月期末新增加留抵税额的60%。
十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为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完善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和抵扣链条”改革任务部署要求,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7号,以下简称7号公告),税务总局配套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20号,以下简称20号公告),就留抵退税有关征管事项进一步予以明确。
(二)7号公告的主要内容
7号公告主要内容包括:一是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以下简称制造业等4个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二是符合条件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新增加留抵税额的60%。三是符合条件的其他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按比例退还与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上一年度12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税额。
(三)纳税人申请留抵退税的方式以及时限要求
20号公告规定,纳税人按照7号公告申请办理留抵退税,应当于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次月,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退(抵)税申请表》。
(四)纳税人申请退还留抵税额条件
7号公告规定,适用留抵退税政策的纳税人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纳税缴费信用级别为A级或者B级;
(二)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三)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四)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7号公告另有规定的除外。
其中,“7号公告另有规定的除外”,是指7号公告第九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即: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一次性将已退还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全部缴回后,可以自全部缴回次月起按照规定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全部缴回已退税款后适用留抵退税或者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自全部缴回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变更。
(五)7号公告规定的制造业等4个行业纳税人的具体定义
7号公告所称制造业等4个行业纳税人,是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其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销售额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
举例说明:某纳税人2026年1月申请退还留抵税额,2025年1月至12月期间该纳税人的制造业等4个行业业务增值税销售额为55万元,其他增值税销售额为45万元。那么,该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制造业等4个行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为55%【=55÷(45+55)×100%】,增值税销售额比重超过50%。因此,该纳税人属于制造业等4个行业纳税人。
(六)7号公告规定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的具体定义
7号公告所称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是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及预收款占其全部增值税销售额及预收款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销售额及预收款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及预收款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及预收款计算确定。同一计算期间内已经参与比重计算的预收款,不得重复参与增值税销售额的计算。预收款是指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收到的款项。
举例说明:某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预收款400万元、销售额1000万元(其中,同一计算期间内收到的预收款转化形成的增值税销售额200万元),此外还发生其他增值税销售额600万元。该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及预收款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及预收款的比重为67%【=(400+1000-200)÷(400+1000-200+600)×100%】,比重超过50%,因此该纳税人属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
(七)7号公告规定的其他纳税人的具体定义
7号公告所称其他纳税人,是指除制造业等4个行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
(八)7号公告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的具体解读
7号公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申请退税前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下同)期末新增加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按季纳税的,第二季度,下同)期末新增加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第六个月期末新增加留抵税额的60%。
举例说明:某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2025年10月在完成2025年9月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申请按照7号公告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办理留抵退税。申请退税前连续6个月(2025年4月-9月所属期)的期末留抵税额分别为30万元、40万元、50万元、25万元、50万元和80万元。该纳税人2019年3月税款所属期期末留抵税额为20万元。据此计算,该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六个月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新增加留抵税额分别为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万元、30万元和60万元。因此,该纳税人符合“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申请退税前连续六个月期末新增加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期末新增加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的要求。
(九)7号公告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的具体解读
7号公告第一条第三项规定,除制造业等4个行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以外的其他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六个月期末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期末留抵税额与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上一年度12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新增加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按比例退还新增加留抵税额。新增加留抵税额不超过1亿元的部分(含1亿元),退税比例为60%;超过1亿元的部分,退税比例为30%。
举例说明:某纳税人,在2025年10月完成2025年9月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申请按照7号公告规定的其他纳税人办理留抵退税。申请退税前连续6个月(2025年4月-9月所属期)的期末留抵税额分别为10万元、40万元、50万元、25万元、50万元和80万元。该纳税人2024年12月税款所属期期末留抵税额(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上一年度12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为20万元。据此计算,该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六个月期末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期末留抵税额与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上一年度12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新增加留抵税额为60万元。因此,该纳税人符合“申请退税前连续六个月期末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期末留抵税额与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上一年度12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新增加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的要求。
(十)某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若不符合7号公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的,可以适用的其他纳税人留抵退税政策
根据7号公告规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不符合公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的,可以按照公告第一条第三项规定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
举例说明:某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2025年10月申请办理留抵退税。申请退税前连续6个月(2025年4月-9月所属期),期末留抵税额分别为30万元、40万元、50万元、25万元、50万元和80万元。该纳税人2019年3月税款所属期期末留抵税额为60万元;2024年12月税款所属期期末留抵税额为20万元。据此计算,该纳税人不符合“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申请退税前连续六个月期末新增加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期末新增加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的规定,因此无法适用7号公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留抵退税政策。但是,该纳税人符合“申请退税前连续六个月期末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期末留抵税额与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上一年度12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新增加留抵税额应不低于50万元”的规定,因此可以按照7号公告第一条第三项规定的其他纳税人留抵退税政策申请办理留抵退税。
(十一)同时符合“制造业等4个行业纳税人”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规定的,应适用的留抵退税政策
7号公告规定,同一计算期间内既取得“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增值税销售额或预收款,又取得其他业务增值税销售额,且符合7号公告第四条第一款增值税销售额及预收款比重规定的纳税人,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时,应当按照7号公告第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二款的规定办理。
举例说明:某纳税人兼营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和制造业业务,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房地产开发经营业销售额200万元,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收到的预收款400万元,制造业增值税销售额400万元。按照“制造业等4个行业纳税人”的判定标准,该纳税人制造业等4个行业增值税销售额比重为67%【=400÷(400+200)×100%】,比重大于50%,因此该纳税人符合“制造业等4个行业纳税人”的判定标准。同时,该纳税人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及预收款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及预收款的比重为60%【=(200+400)÷(400+200+400)×100%】,比重也超过50%,因此该纳税人符合“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的判定标准。在此情况下,纳税人应按照“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申请办理留抵退税。若该纳税人不符合7号公告第一条第二项“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申请退税前连续六个月期末新增加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期末新增加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的规定,但符合7号公告第一条第三项规定的,可以按照其他纳税人留抵退税政策申请办理留抵退税。
(十二)适用7号公告第一条第一项政策的纳税人,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的计算方式
7号公告规定,纳税人适用7号公告第一条第一项政策的,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举例说明:某制造业纳税人适用7号公告第一条第一项政策,其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500万元,进项构成比例为80%,则其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为400万元(=500×80%×100%)。
(十三)适用7号公告第一条第二项政策的纳税人,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的计算方式
7号公告规定,纳税人适用7号公告第一条第二项政策的,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新增加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举例说明:某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适用7号公告第一条第二项政策,其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新增加留抵税额为100万元,进项构成比例为90%,则其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为54万元(=100×90%×60%)。
(十四)适用7号公告第一条第三项政策的纳税人,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的计算方式
7号公告规定,纳税人适用7号公告第一条第三项政策的,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上一年度12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新增加留抵税额不超过1亿元的部分×进项构成比例×60%+超过1亿元的部分×进项构成比例×30%。
举例说明:A纳税人适用7号公告第一条第三项政策,2026年7月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8000万元,2025年12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2000万元,进项构成比例90%,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为3240万元【=(8000-2000)×90%×60%】。
B纳税人适用7号公告第一条第三项政策,2026年7月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22000万元,2025年12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1000万元,进项构成比例90%,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为8370万元【=10000×90%×60%+(22000-1000-10000)×90%×30%】。
(十五)进项构成的计算方式
(1)7号公告规定,纳税人适用7号公告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政策的,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完税凭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电子发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等增值税扣税凭证(以下简称七类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举例说明:某纳税人2025年12月按照7号公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2019年4月至2025年11月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400万元,其中已抵扣的七类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200万元,该纳税人进项构成比例为50%(=200÷400×100%)。
(2)7号公告规定,纳税人适用7号公告第一条第三项政策的,进项构成比例为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当年1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七类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举例说明:某纳税人2025年12月按照7号公告第一条第三项规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2025年1月至11月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200万元,其中已抵扣的七类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150万元,该纳税人进项构成比例为75%(=150÷200×100%)。
(十六)纳税人在计算进项构成比例时,进项税额转出部分的调整方式
20号公告规定,在计算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的进项构成比例时,参与计算所属期内按照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无需从已抵扣的七类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中扣减。
举例说明:某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适用7号公告第一条第二项政策,2019年4月至2025年9月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2000万元,期间已抵扣的七类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1600万元。该纳税人在计算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的进项构成比例时,参与计算所属期内按照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为100万元。2025年10月,该纳税人按照7号公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时,进项构成比例为80%(=1600÷2000×100%),无需扣减转出的100万元进项税额。
(十七)纳税人申请办理留抵退税与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衔接方式
7号公告规定,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取得留抵退税款的,不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纳税人一次性将已取得的留抵退税款全部缴回后,可以就缴回当月起发生的增值税应税交易按照规定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一次性将已退还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全部缴回后,可以自全部缴回次月起按照规定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
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全部缴回已退税款后适用留抵退税或者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自全部缴回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变更。
举例说明:某纳税人2019年4月1日至2025年9月30日期间,累计取得留抵退税款100万元,该纳税人于2025年10月一次性将已取得的留抵退税款100万元全部缴回后,可以就2025年10月起发生的增值税应税交易按照规定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若该纳税人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后,由于经营业务发生变化,希望变更适用留抵退税政策,自全部缴回留抵退税款次月(2025年11月)起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十八)纳税人申请缴回已退还的全部留抵退税款需提交的资料;缴回留抵退税款适用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缴回的留抵退税款能否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纳税人按照7号公告第九条规定,需要申请缴回已退还的全部留抵退税款的,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缴回留抵退税申请表》。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申请向纳税人出具留抵退税款缴回的《税务事项通知书》。纳税人在缴回已退还的全部留抵退税款后,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将缴回的全部退税款按照规定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相关栏次,并可以继续按照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十九)既有增值税欠税,又有期末留抵税额的纳税人,的处理方式
20号公告规定,纳税人既有增值税欠税,又有期末留抵税额的,按照最近一期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期末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后的余额确定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
为保障纳税人权益,纳税人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有关处理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4〕119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48号)等规定,申请办理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
(二十)在税务机关核准留抵退税申请后,纳税人的税务处理方式
7号公告规定,税务机关核准纳税人留抵退税申请后,纳税人应当按照核准的留抵退税款相应调减当期留抵税额。
20号公告规定,纳税人应当在收到税务机关准予留抵退税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当期,以税务机关核准的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冲减期末留抵税额,并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相应填写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相关栏次,按照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
(二十一)纳税人纳税缴费信用级别变动,若不再是A级或B级,之前已经按规定申请办理的留抵退税处理方式
纳税人适用7号公告规定的留抵退税政策,以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留抵退税提交《退(抵)税申请表》时的纳税缴费信用级别确定是否符合留抵退税政策适用条件。已完成退税的A级或B级纳税人,因年度评价、动态调整等原因,当前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结果不再是A级或B级的,其前期已取得的留抵退税款不需要缴回。
(二十二)7号公告施行前,税务机关已受理但尚未办结的留抵退税申请的处理方式
7号公告规定,公告施行前税务机关已受理但尚未办理完毕的留抵退税申请,仍按原规定办理。
举例说明:2025年8月14日,某批发零售业纳税人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的公告》(2022年第21号,下称21号公告)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留抵税额。主管税务机关于当日受理,但未在2025年8月31日前办结该项留抵退税申请;在2025年9月1日后,主管税务机关可继续按照21号公告的规定为纳税人办理该项留抵退税申请。
十三、《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信访事项听证办法><上海市信访事项查询办法>的通知》
近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信访事项听证办法》《上海市信访事项查询办法》,近年来,全市信访系统严格落实程序要求,充分体现公开公正原则,推动化解了一批疑难、复杂矛盾,工作成效明显。全市信访系统要进一步增强敏锐性、预见性、主动性,及时反映群众呼声,推动化解突出问题,为全市发展大局营造和谐稳定的良好环境。
信访事项听证和查询是全面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的重要制度性安排,要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多维拓展信访听证范围,双向优化程序,凝聚多方合力,提升矛盾化解质效。进一步畅通信访查询渠道,简化流程、优化服务,突出便民、高效,依托信息化技术资源,为群众提供便捷服务,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