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导读(2025年9月)

2025 11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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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

政策法规导读

       一、《〈企业可持续披露准则——基本准则(试行)〉应用指南》

       根据《企业可持续披露准则——基本准则(试行)》(财会〔2024〕17号,以下简称“本准则”),财政部会同外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国资委、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研究制定了《〈企业可持续披露准则——基本准则(试行)〉应用指南》(以下简称《应用指南》),现予印发,在实施范围及实施要求作出规定之前,由企业自愿实施。

       关于可持续影响信息披露方面,《应用指南》显示,本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为满足信息使用者的信息需求,除按照本准则相关规定外,企业还应当按照具体准则和应用指南的规定,披露本准则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三条未涵盖的重要的可持续影响信息。

       可持续影响信息披露的核心是让可持续信息使用者了解企业与可持续议题相关的活动对经济、社会和环境产生的实际影响或者可预见的潜在影响,包括积极影响或者消极影响,以评估企业活动对可持续发展的贡献或者损害。例如,保护环境、创造经济价值、提升社会福祉或者导致环境破坏、资源浪费、社会不公等。

        本准则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三条关于四个核心要素的披露要求,聚焦可持续风险和机遇,以满足可持续信息基本使用者的信息需求。与其他信息使用者相比,可持续信息基本使用者直接受到企业发展前景相关的财务效应的影响(享受企业价值上升的收益,承担企业价值下跌的损失),更加关心可合理预期会影响企业发展前景的可持续风险和机遇信息。其他信息使用者同样关心企业可持续发展情况,尤其是企业活动对经济、社会和环境产生的影响。

       根据《应用指南》,在某些情况下,可持续风险和机遇信息已经包含部分可持续影响信息。例如,在治理层面,董事会设立可持续发展委员会,这不仅是管理可持续风险和机遇,也是企业社会责任的体现;在战略层面,企业设定的长期目标包含碳减排计划,不仅是应对可持续风险,也包含了对环境的积极影响;在风险和机遇管理层面,企业积极选择本地绿色供应商以降低供应链中断风险,这不仅有经济影响,还将产生环境影响;在指标和目标层面,企业设定的目标本身可能就包含对经济、社会和环境产生的影响,如碳减排目标、可再生能源使用比例目标等包含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员工健康与安全目标、社区投资目标等包含对社会产生的影响。

       对于可持续风险和机遇中未包含的可持续影响信息,企业应当按照本准则第二十四条的要求进行补充披露,以满足除可持续信息基本使用者外,其他可持续信息使用者的信息需求。

       二、《上海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近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上海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共计7章44条,涵盖政府投资基金设立、运作管理、退出管理、预算管理、监督绩效和风险防控全流程要求,旨在构建更加科学高效的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体系,促进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

       (一)《管理办法》制定的背景和依据是什么?

       答:政府投资基金是创新财政资金使用方式、支持产业发展和科技创新的重要政策工具。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工作,今年年初,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5〕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提出统筹优化基金布局、完善分级分类管理、提升专业化市场化运作水平、优化退出机制、健全风险防控体系等一系列管理要求,市委、市政府也多次对深化我市政府投资基金改革作出部署。为贯彻落实《指导意见》,更好发挥政府投资基金服务上海经济发展的功能作用,市财政局深入调研了解情况,听取各方意见建议,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研究起草了《管理办法》,既是对国家最新管理要求的细化落实,也为推动我市政府投资基金从数量规模增长转变为质量效益提升提供了政策指引。

      (二)《管理办法》制定有哪些主要考虑?

        答:《管理办法》主要围绕“有效市场”“有为政府”两个关键点,突出“四个坚持”一是坚持强化统筹、分类指导。从全市战略大局出发,突出政策性功能定位,加强分类管理,合理统筹基金布局,形成市区出资合力,防止同质化竞争和对社会资本产生挤出效应。二是坚持职责清晰、分级管理。明确政府投资基金实行市区两级分级管理,清晰界定各部门、各区以及基金管理人等各方职责,夯实主体责任,强化组织保障。三是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充分发挥业务主管部门的政策优势和基金管理人的专业优势,推进基金投资决策市场化、法治化、专业化运作。四是坚持规范管理、防范风险。进一步规范基金设立、运作、退出、预算管理全流程管理,加强信息统计分析、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严肃财经纪律,防范基金运作风险。

       (三)《管理办法》明确的政府投资基金管理范围包括哪些?总体定位侧重什么?

       《管理办法》将政府出资基金一般采用的通过预算直接出资、安排资金并委托国有企业出资、注资国有企业并明确相关资金专项用于对基金出资等三种方式,全部纳入政府投资基金管理范围。同时,明确未足额保障“三保”、政府债务付息等必保支出或债务风险高的地区,不得安排政府出资新设基金。

       政府投资基金聚焦国家和我市重大战略、重点领域以及市场不能充分发挥作用的薄弱环节,按投资方向分为产业投资类基金和创业投资类基金两大类。产业投资类基金围绕完善现代化产业体系,重点投资产业链关键环节和延链补链强链项目,推动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产业集群。创业投资类基金围绕发展新质生产力,支持科技创新,重点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能力。

       (四)近年来,部分政府投资基金存在投向同质化、布局“小而散”等问题,《管理办法》对此提出了哪些具体举措?

       为更好发挥政府投资基金作用,提高基金投资效能,《管理办法》在加强基金统筹管理和布局优化方面主要有以下举措:一是强化统筹布局。要求各级政府结合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需要和重点投资领域清单,加强基金布局的统筹管理,同一政府原则上不在同一行业或领域重复设立基金。鼓励区级参与市级基金设立,积极争取国家级基金出资,形成出资合力。二是规范基金设立。明确设立基金应对必要性、可行性以及财政承受能力进行充分评估论证,基金设立方案应细化明确关键要素,科学合理设置存续期。三是加强分级分类管理。明确设立基金实行市区两级分级管理,报同级政府批准。区级应严格控制新设基金,乡镇政府原则上不得设立基金。明确创业投资类基金可适当提高政府出资比例、放宽基金存续期要求、延长基金绩效评价周期;产业投资类基金应建立多元出资结构,适当降低政府出资比例。

       (五)《管理办法》在提升政府投资基金市场化、专业化运作水平方面有哪些具体规定?

       在完善基金投资和运作管理方面,一是规范基金投资架构。明确基金一般应当采用公司制、有限合伙制等组织形式,可采取母子基金或直投项目方式进行投资,严控基金层级,防止多层嵌套影响政策目标实现。二是提升市场化运作水平。要求通过市场化方式择优确定基金管理人和托管银行,基金“募投管退”实行市场化运作。三是优化基金投资方式。要求创业投资类和产业投资类基金加强资源共享和协同联动,积极引入社会资本,对同一项目不同阶段接续投资,形成匹配产业全生命周期的基金生态链。四是合理确定管理费。明确管理费结合不同阶段实行差异化管理,投资期以实缴出资或实际投资金额为计提基数,退出期以未退出原始投资成本为计提基数并适当降低管理费计提标准,基金存续期满后不得收取管理费。

       (六)《管理办法》针对政府投资基金退出难问题提出了哪些举措?

       政府投资基金的退出对实现资金循环利用,优化资源配置,促进产业升级具有重要意义。《管理办法》主要从两方面优化基金退出机制:一是规范退出管理。明确政府投资基金应合理确定退出期,并在章程或合伙协议中细化明确退出条件;基金管理人要建立基金退出管理制度,制定退出方案,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基金退出的监督指导。二是加强收益分配管理。明确政府投资基金原则上不循环投资,基金投资的子基金和项目退出后,应及时向出资人分配资金。注资国有企业方式设立政府投资基金的,国有企业收回的收益应按要求上缴国库,收回的本金优先用于落实市委、市政府部署的战略性任务。

       (七)《管理办法》在加强基金预算管理和规范资金使用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在加强基金出资预算编制管理方面,要求基金管理人合理编制年度出资计划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核,财政部门根据基金投资进展、结余资金、绩效管理等情况安排出资,并按规定纳入年度预算管理。在加强基金出资执行管理方面,要求新设立的市级政府投资基金,原则上通过市级政府投资基金统一出资平台出资,同时明确出资审核拨付流程、收支科目和会计核算处理。

       (八)《管理办法》在鼓励创新、宽容失败方面有哪些具体举措?如何保障基金政策目标的实现?

       《管理办法》中明确国资部门牵头制定政府投资基金尽职免责有关制度,优化免责认定标准和流程,不以单一项目或单一年度盈亏作为考核依据。同时,加强基金全过程绩效管理和监督管理:明确业务主管部门合理设置绩效目标,构建科学化、差异化、可量化的绩效指标体系,综合采取调整管理费、超额收益分配等措施加强结果应用;完善定期报告机制,建立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全市政府投资基金运行情况的信息统计和综合分析,接受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严格遵守债务管理相关要求,切实防范风险。

       三、《关于转发市审计局修订的<上海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修订后审计法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对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审计行为,促进提高投资绩效,市审计局对《上海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以下简称《投资审计办法》)进行了修订,由市政府办公厅转发。为更好推动《投资审计办法》落实,现作如下解读。

       (一)《投资审计办法》修订的背景是什么?

         答:2021年10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作了修订,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为深入贯彻落实修订后审计法的有关规定,同时做好《投资审计办法》到期衔接工作,需要开展《投资审计办法》的修订工作,与时俱进推动上海投资审计制度完善,在法治轨道上进一步强化投资审计监督。

       (二)与原《投资审计办法》相比,主要优化调整了哪些内容?

         答:本次修订主要优化调整的内容包括:

       (1)扩大办法适用范围增设对“其他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进行审计的内容。

       修订后的审计法第二十三条增加了对政府投资项目之外的其他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进行审计监督的内容。为与审计法保持一致,在附则中增设“对本市其他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参照本办法执行”的规定。

       (2)完善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的审批程序。

       修订后的审计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遇有特殊情况,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为与修订后的审计法保持一致,根据合法性原则,将相关条款修改为“……遇特殊情况,经市审计局负责人批准,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3)删除第九条要求项目(法人)单位向市财政局提出竣工财务决算审核申请,同时抄送市审计局的条款。

        2022年3月,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制定了《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管理办法》(沪发改规范〔2022〕3号),该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市级建设财力项目主管部门、市级政府性投资机构或国资授权控股集团公司对市级建设财力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初审后,向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提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申请,并抄送市审计局,故删除第九条相关内容。

        此外,依据修订后的审计法对其他条文个别文字作了调整。

          政策法规导读(2025年9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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