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导读(2025年4月)

2025 04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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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

政策法规导读

        一、《关于调整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加征关税措施的公告》

        2025年4月10日,美国政府宣布对中国输美商品征收“对等关税”的税率进一步提高至125%。针对该单边霸凌事项,经国务院批准,自2025年4月12日起,调整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加征关税措施,由84%提高至125%,鉴于在目前关税水平下,美国输华商品已无市场接受可能性,如果美方后续对中国输美商品继续加征关税,中方将不予理会。

        二、《上海市加快“人工智能+政务服务”改革 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实施方案》

        近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上海市加快“人工智能+政务服务”改革 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实施方案》(沪府办发〔2025〕7号)。

       《方案》从深化政务服务模式创新、加强政务服务渠道建设、优化惠企政策全流程服务、强化政务服务数智赋能、健全政务服务效能调度机制等5个方面提出22项任务,旨在健全“高效办成一件事”常态化推进机制,持续深化“一网通办”,打造“智慧好办”4.0版,加快“人工智能+政务服务”改革,提高政策服务整体性、清晰性、便利性,更好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三、《上海市促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展壮大的若干措施》

      (一)《若干措施》制定的背景和依据

        2025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提出,要梯度培育创新型企业,促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展壮大。上海市坚持创新驱动、市场牵引、服务赋能,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展质效持续提升。目前,已培育创新型中小企业超2.2万家,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超1.2万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857家、上海市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129家,形成了从创新型、专精特新、专精特新“小巨人”到制造业单项冠军的优质企业梯队。按照上海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通过面向相关单位开展集中调研,多次召开座谈会,就企业发展诉求和政策需求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建议,在总结兄弟省市培育经验的基础上,结合上海发展实际情况,制定了《若干措施》,加大精准发力、协同发力、持续发力,助推上海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迈向更高水平

       (二)《若干措施》的主要内容

         一是推动高成长发展。《若干措施》提出加强全链条培育,建设上海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梯度培育数智化平台,支持企业“小升规、规转强、强转股、股上市”,目标到“十五五”末,全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数量翻一番,达到2万家左右。其中,推动“小升规”,对当年首次年营业收入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并符合条件的工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给予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年营业收入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符合条件的工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根据当年增长情况给予最高4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促进“规转强”,推动瞪羚、独角兽等高成长企业发展,加强分类培育,提供精准服务。对连续两年产值(营收)增速20%以上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最高50万元支持。激励“强转股”,发挥国有基金引领作用,形成规模1000亿元的基金群,面向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加大直接投资力度。支持“股上市”,加强专精特新专板建设,协调解决企业上市遇到的诉求问题,深化拟上市企业服务。完善改制上市培育库,加大潜力企业发掘力度,入库企业数量突破1000家。

       二是助力精细化管理。《若干措施》提出实施质量标准品牌赋值中小企业专项行动,开展计量服务中小企业行活动和小微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提升行动,实施科技成果赋智中小企业专项行动,建设细分行业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促进提质增效,为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提供质量和管理诊断服务,实现“愿诊尽诊”。培育高端产业,聚焦上海千亿级新赛道培育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对培育成果和集聚效应突出的国家级、市级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予以奖励。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建设制造业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平台。加强绿色发展,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加强绿色技术应用,打造绿色工厂。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成为“市工业领域经认定的经营者(AEO)企业”,减少执法检查次数或免于现场检查。

       三是促进高能级创新。推动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进入国家专利产业化样板企业培育库、创建国家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和上海市专利工作试点示范企业。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及其创新产品申报市创新产品推荐目录、智能机器人标杆企业与应用场景推荐目录。实施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携手行动”。加强创新赋能,建设一批专精特新赋能中心,为企业提供技术支撑、项目对接、中试服务等。对符合条件的技改项目,给予贷款贴息和融资租赁补贴支持,其中特别重大项目给予核定项目投资10%、最高1亿元的支持。推动新品首用,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报首台套装备、集成电路首轮流片、首批次材料、首版次软件等政策。鼓励融通发展,举办“百场万企”、大企业“发榜”中小企业“揭榜”等对接活动,鼓励“链主”企业带动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补链、强链、延链,提升产业链配套能力。

       四是降低全要素成本。《若干措施》从三个方面降低企业成本。降低数转成本,支持一批数字化服务商,加强优质“小快轻准”解决方案和产品供给,对企业购买数字化服务的,予以不超过合同金额30%的补贴。降低融资成本,设立4000亿元“专精特新贷”,其中信用贷款总规模超2000亿元,予以企业最高30%的贴息支持。实施“专精特新专项担保计划”,力争担保规模突破200亿元,提升单户担保额度上限至3000万元。降低用能成本,鼓励发电企业降低年度、月度双边协商电价,引导园区在转供电环节不加价。多渠道筹措低价气源,降低综合购气价格。阶段性降低用水成本,落实2025年度超定额累进加价水费免收政策。

       五是实施精准化赋能。推动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扩大投资,承接国家重大战略任务,参与新型基础设施建设。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备案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申请入驻各区的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加大海外服务,发布服务企业“走出去”专业机构名录,提供投资注册、行业准入、合规经营、海外用工等方面信息支持和服务。促进有效投资,对企业新赛道新动能重点产业项目,由市级统筹能耗、土地、环境容量指标。助力招才引智,将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纳入我市人才引进重点机构名单。推进海外拓展,支持企业成为海关AEO高级认证企业,享受便利措施。

       六是完善多层次服务。从服务机制、服务供给、服务方式等三个方面优化提升。夯实服务机制,发挥市服务企业联席会议机制作用,推动各成员单位加大企业服务力度,协调解决企业共性问题。开展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评价,建立考核和督促机制,夯实各区责任。加强服务供给,完善“1+16+X”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开展“一起益企”中小企业服务行动,打造500家公益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站点,遴选1000家中小企业服务星级伙伴,构建全市“3公里中小企业服务圈”。对企业采购技术创新、海外发展等专业服务的,予以不超过合同金额30%的补贴。加快政策兑现,更好发挥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作用,加大支持力度,实现惠企政策“免申即享”“直达快享”。每周设立专精特新专属服务日,解决企业困难和诉求,为企业送政策上门、送服务到家。

      (三)《若干措施》的特色亮点

       为落实市领导在全市优化营商环境大会上提出的“政策措施的制定要直奔主题、通俗易懂,多听取企业意见,多问企业是否看懂、好不好用”的指示要求,促进惠企政策快速兑现,《若干措施》创新推出了企业版,突出体现政策“看得懂、查得到,用得上”,增强企业获得感。

       一是拆解“政策干货”。《若干措施》(企业版)对《若干措施》进行提炼,对其中面向政府的内容进行删减,保留面向企业的直接支持,形成18条“政策干货”。同时,对政策中的英文简称、行业术语等表述进一步解释和说明,并听取多家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意见建议,力求政策“通俗易懂”。

        二是突出“免申即享”。对“小升规奖励”“专精特新高质量奖励”“信用贷款贴息”“数字化改造补贴”“出海补贴”等政策标明“免申即享”。同时,对降低用电、用水成本等政策写明申报链接,并对所有政策预留工作人员咨询电话,安排专人负责政策解答,方便企业了解政策具体内容。

        三是体现“数字标注”。用具体数字对“小升规奖励”“技改项目支持”“专精特新高质量奖励”等政策申报条件、支持金额等进行标注,便利企业精准匹配政策。

       四、《会计奖惩信息归集管理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有关规定,做好会计奖惩信息记录归集,财政部制定印发了《会计奖惩信息归集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管理办法》显示,除涉及国家秘密外,财政部门应通过全国会计人员统一服务管理平台,对其作出的单位、个人会计奖惩情况进行记录和归集。会计奖惩信息归集管理应当遵循依法记录、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动态更新的原则,保证单位及个人的相关信息及时准确记录。

       财政部表示,各地财政部门应认真把握《管理办法》提出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明确内部职责分工,压实工作责任,确保在全国会计人员统一服务管理平台准确记录会计奖惩信息。

       五、《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监督管理,规范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行为,近日,财政部、中国证监会修订印发了《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修订《办法》的背景

        会计师事务所为证券发行、上市、挂牌、交易等业务活动提供专业服务,对资本市场会计信息等发挥审计鉴证作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精神,2020年7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印发《办法》,对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由审批管理改为备案管理。备案制改革对增强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活力、促进公平竞争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资本市场改革和财会监督的不断深化,党中央、国务院就加强财会监督、全面加强金融监管提出更高要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30号)提出,依法加强从事证券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监管,科学合理确定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上市公司等特定实体审计业务的具体要求。《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4〕10号)提出,必须全面加强监管,确保监管“长牙带刺”、有棱有角,进一步压实发行人第一责任和中介机构“看门人”责任。为此,需要结合近年来备案管理工作实践,科学修订《办法》,推动引导会计师事务所加大对执业能力和执业质量的关注和投入,以更好服务资本市场发展和维护审计市场秩序。

       (二)修订《办法》的总体思路

        修订《办法》主要坚持以下思路:

        一是坚持问题导向。聚焦近年来备案管理实践反映的部分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不足、执业质量不高等关键突出问题,通过改进备案管理、规范行业秩序,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加强内部管理和质量管理,提升执业质量,有效发挥执业监督作用。

       二是完善管理要求。优化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流程,把紧备案入口,并加强首次备案后的持续管理,建立完善备案注销机制,推动形成有进有出、动态有序的备案管理格局。

       三是注重协调贯通。加强备案管理与注册会计师行业法律法规、资本市场管理要求的协调衔接,健全完善协同监管机制,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强化监管合力。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五章二十一条。其中,第一章总则共五条,主要阐述了《办法》的制定目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等总体要求。第二章至第四章共十四条,分别对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备案要求、材料和方式,备案核验等管理工作安排,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规范。第五章附则共两条,主要对施行日期及过渡期安排等作出规范。同时,《办法》还附有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首次备案表、年度备案表、合伙人及注册会计师情况表等备案材料模板,供会计师事务所对照使用。

      (四)《办法》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办法》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完善备案要求,加强对执业质量的关注引导。优化首次备案要求,提出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首次备案的有关要求,引导会计师事务所加强一体化管理和质量管理,提升职业责任风险承担能力,强化信用约束。

      二是完善管理闭环,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全流程监管。完善重大事项备案、年度备案要求,在首次备案基础上关注会计师事务所是否持续符合备案要求,增加注销、整改等管理流程,实现进出有序,并通过联合核验等方式提升监管有效性。

       三是加强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信息披露规定》(财会〔2023〕10号)等的衔接协调,对有关备案信息填报流程、备案材料模板以及文字表述等作了修改完善。

       (五)关于做好《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的方式 

       《办法》自2025年4月14日起施行,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将在以下方面切实抓好《办法》的贯彻落实:一是加大解读力度。通过多种方式加强对《办法》的解读,促进有关会计师事务所准确理解和有效执行,切实提升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胜任能力。二是强化备案指导。完善相关备案平台系统,加强信息共享,便利会计师事务所备案操作。加强备案具体指导,逐步稳妥完成过渡。三是完善工作机制。加强工作协同,统筹用好现场和非现场、线上和线下等监管方式,有序开展备案相关的核验、公告等管理工作。

       六、《民间非营利组织新旧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

       为规范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工作,加强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核算,财政部修订印发了《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24〕25号),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确保新旧会计制度顺利衔接、平稳过渡,促进新制度的有效贯彻实施,财政部制定了《民间非营利组织新旧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    

        政策法规导读(2025年4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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